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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二十四章 庭前

    庭前会议定在周三上午。沈牧之提前二十分钟到了法院。他在大厅里坐了一会儿,看着来来往往的人。有来开庭的律师,有来旁听的家属,有穿制服的法警。他站起来,走进电梯,上了四楼。小会议室在走廊尽头,门开着。法官周明已经到了,坐在长桌的一端,面前摊着笔记本。他看到沈牧之,点了点头。
    「沈律师,早。」
    「周法官,早。」
    沈牧之坐在长桌的左侧。他把卷宗放在桌上,没有打开。等了几分钟,郑远来了。他穿着一身深蓝色的西装,手里提着一个公文包。看到沈牧之,他笑了一下。
    「沈律师,你总是比我早。」
    「习惯了。」
    郑远坐在长桌的右侧。三个人,一个案子。周明翻开笔记本,扫了一眼两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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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「今天的庭前会议,主要讨论三个问题。第一,辩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动议。第二,控辩双方的证人名单。第三,庭审的时间安排。先讨论第一个。」
    沈牧之打开卷宗,抽出一份文件,推到桌子中间。
    「周法官,我的动议已经书面提交了。三条理由。取证程序违法丶证据真实性存疑丶证据关联性存疑。我坚持申请排除控方的电子证据。」
    郑远也从公文包里抽出一份文件,放在桌上。
    「周法官,控方已经对辩方的质疑作出了回应。关于签名伪造的问题,我们提交了笔迹鉴定报告。报告结论是,扣押清单上的签名系被告人赵宇本人所签,不是伪造的。」
    沈牧之接过报告,翻了一下。他早就知道这个结果。他不是靠这条裂痕赢的。他是让郑远花时间去做鉴定。
    「周法官,签名问题我不再坚持。但还有两个问题。」
    「说。」
    「第一,哈希值。控方在提取电子数据时,没有制作哈希值校验。无法证明他们提交的证据与原始数据一致。根据《刑诉法解释》第111条,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,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。」
    郑远靠回椅背。「哈希值确实没做。但控方的专家可以证明,数据没有被修改过。提取过程全程录像,有执法记录仪的视频为证。」
    「视频可以剪辑。」
    「视频是连续的,有时间戳。」
    「时间戳可以伪造。」
    郑远笑了。「沈律师,你是不是对所有证据都有怀疑?」
    「我对所有没有哈希值的电子数据都有怀疑。」
    周明敲了敲桌子。「这个问题,庭上再议。控方需要在开庭前提交提取过程的完整录像。辩方可以在庭审中对录像进行质证。」
    沈牧之点了点头。他不是要在庭前赢,他是在标记战场。每一个标记过的点,到了庭审,他都会重新打开。
    「第二,关联性。控方的电子证据只能证明赵宇的电脑上有人搜索过氰化物,不能证明是赵宇本人操作的。在案证据显示,赵宇的电脑可能存在被远程控制的风险。控方未能排除这一合理怀疑。」
    郑远翻开自己的笔记本。「沈律师,你说存在远程控制的风险。你有什么证据?」
    「赵宇本人声称,他的电脑曾中过病毒。系统日志有缺失。」
    「系统日志缺失,不能证明是远程控制造成的。也可能是系统故障丶人为删除。」
    「也可能不是。控方没有排除这种可能性。」
    周明又敲了敲桌子。「这个问题,也庭上再议。辩方需要提供支持远程控制可能性的证据。控方需要对电子证据的关联性作出进一步说明。」
    沈牧之在笔记本上记下来。周明的态度很明确:庭前不裁决,留到庭审。这正是沈牧之想要的。庭审是公开的,有陪审团。陪审团听到「远程控制」这个词,就会在心里种下一颗怀疑的种子。种子会发芽。
    周明翻了一页笔记本。「第二个问题,证人名单。控方先来。」
    郑远翻开文件夹。「控方申请传唤以下证人:第一,咖啡厅店员,证明案发当天赵宇与林薇的接触过程。第二,林薇的朋友,证明两人分手时的关系状态。第三,网络安全专家,证明赵宇电脑中的搜索记录和交易记录。第四,法医,证明林薇的死因。第五,侦查人员,证明扣押和提取证据的过程。」
    「辩方呢?」周明看着沈牧之。
    「辩方申请传唤以下证人:第一,赵宇的同事,证明赵宇在开发推理游戏,需要了解毒药特性。第二,赵宇的大学同学,证明赵宇的性格。第三,毒理学专家,质疑检方毒物检测的程序。第四,网络安全专家,证明远程控制的可能性。第五,赵宇本人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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